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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法执字第345-1号

曾金蕉与陈传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金蕉,陈传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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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曾金蕉。委托代理人曾云杨。被执行人陈传奇。申请执行人曾金蕉与被执行人陈传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泰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金蕉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传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传奇在2006年11月10日前自动履行支付曾金蕉子女抚养费30000元,并负担���案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传奇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方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传奇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3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景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