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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468号

嵊州市北郊实业总公司与吴肖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肖根,嵊州市北郊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肖根。

委托代理人:张兆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北郊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美祥。

委托代理人:马新亚。

上诉人吴肖根因保证债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肖根于2006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肖根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肖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上诉人吴肖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董 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