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093号王玉忠申请执行淄博雪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沙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忠于200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26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雪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雪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执字第10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雪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