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泰法执字第326-1号

王碎如与蓝二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碎如,蓝二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王碎如,务农。被执行人蓝二菊,家务。申请执行人王碎如与被执行人蓝二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泰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碎如于200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蓝二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10月26日前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碎如子女抚养费1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二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碎如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蓝二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3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景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