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石桂莲,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卫原峰,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雒梅娃,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桂莲与被告雒梅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石桂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