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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061号

石桂莲与雒梅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石桂莲,雒梅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石桂莲,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卫原峰,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雒梅娃,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桂莲与被告雒梅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石桂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