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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106号

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高瑞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高瑞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106号原告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路。法定代表人赵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刚、赵影波,江苏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高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学士街54号。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高瑞广告有限公司履行“今日社区宣传栏”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76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960元,由原告苏州野象谷蚂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