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光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松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利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寅。
上诉人鲁光德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鲁光德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光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光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300元,由上诉人鲁光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