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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27号

卢利民与鲁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光德,卢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光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松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利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寅。

上诉人鲁光德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鲁光德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光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光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300元,由上诉人鲁光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