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王铁成。被告秦永东。被告张金萍。被告张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成与被告秦永东、张金萍、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亦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规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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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铁成与被告秦永东、张金萍、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王铁成。被告秦永东。被告张金萍。被告张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成与被告秦永东、张金萍、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亦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规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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