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东大街皇城宾馆三层。法定代表人黄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程守愚,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干部,住本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李全龙,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程守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