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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384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程守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程守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东大街皇城宾馆三层。法定代表人黄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程守愚,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干部,住本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李全龙,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程守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