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征。委托代理人沈怡。被告舟山市绿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绿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以于200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6元,由原告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退回原告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2278元。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