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973号

李贵卷与厦门闽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贵卷;厦门闽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庄永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李贵卷,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传飞,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闽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5号楼1502室。法定代表人谢林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百寰建材市场西门口6号被告庄永兴,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峰,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齐镇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卷与被告厦门闽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庄永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卷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

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