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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0号

吴培轩与郑宝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培轩,郑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吴培轩,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李铁蛋,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宝林,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培轩诉被告郑宝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培轩于2006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

人民陪审员  陈 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