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顺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光耀。
上诉人李永芳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李永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芳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4653元,减半收取2326.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376.5元,由上诉人李永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六���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