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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79号

朱兴华与李永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芳,朱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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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顺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光耀。

上诉人李永芳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李永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芳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4653元,减半收取2326.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376.5元,由上诉人李永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六���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