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皇城宾馆。负责人黄自强,该办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68号。负责人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小蒙,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6年8月2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康小蒙借贷一案,2006年11月1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石丽屏
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