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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304号

宋宗勤与杨文学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宗勤,杨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宋宗勤,男,汉族,1948年11月13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温某,女,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学,男,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勤与被告杨文学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宗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