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宋宗勤,男,汉族,1948年11月13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温某,女,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学,男,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勤与被告杨文学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宗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