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吴培轩,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李铁蛋,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宝林,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培轩诉被告郑宝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培轩于2006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人���陪审员陈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