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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468号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宋森华、高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宋森华,高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讼代表人汪勤。委托代理人徐涛。被告宋森华。被告高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宋森华、高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94元,退回原告94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