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行字第340号申清人高举运与被申请人刘占利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举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占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传票,要求其履行支付令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后本院又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