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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404号

胡开长与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胡开长,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404号

原告:胡开长。

委托代理人:任越、包巨峰。

被告: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顺路375号227室。

法定代表人:鲍曙新。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01-509号。

负责人:沈仲明。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庆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长与被告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长以“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实支费80元,合计2835元,由原告胡开长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董 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芝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