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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96号

代生春、谭中风与朱小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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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代生春、谭中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莉现无下落且无财产可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小峪河村委会现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韩 小 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