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代生春、谭中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莉现无下落且无财产可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小峪河村委会现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韩 小 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