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05)西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靳江波现无下落,且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的(2006)西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韩小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