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403号
原告:胡开长。
委托代理人:任越、包巨峰。
被告: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顺路375号227室。
法定代表人:鲍曙新。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91号。
负责人:汪世昌。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庆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长与被告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长以“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实支费80元,合计2835元,由原告胡开长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袁小梁
审 判 员 周吟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芝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