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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乐执字第1328号

路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乐执字第1328号申请人路某。被执行人刘某。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金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