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乐执字第1328号申请人路某。被执行人刘某。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金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