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韩民权与被执行人陕西绿通生态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西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绿通生态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于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绿通生态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贰拾万零壹佰壹拾伍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