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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86号

葛海斌与杨余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葛海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扬余会经常不在家,其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私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71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