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葛海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扬余会经常不在家,其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私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71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
葛海斌与杨余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葛海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扬余会经常不在家,其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私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71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