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刘彦平(已故),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瓜坡镇张岩村刘*组。法定继承人李某,女,汉族,1965年6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妻。法定继承人刘霏,女,汉族,1988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女。法定继承人刘永义,男,汉族,1939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父。法定继承人刘麦线,女,汉族,1940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定继承人刘召,女,汉族,1989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女。法定继承人刘琦,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吕振虎,该院院长。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郊电视塔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院院长。
原告刘彦平诉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已故,现其法定继承人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法定继承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法定继承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军智
审 判 员 周庆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