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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690号

刘彦平与渭南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彦平,渭南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刘彦平(已故),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瓜坡镇张岩村刘*组。法定继承人李某,女,汉族,1965年6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妻。法定继承人刘霏,女,汉族,1988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女。法定继承人刘永义,男,汉族,1939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父。法定继承人刘麦线,女,汉族,1940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定继承人刘召,女,汉族,1989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女。法定继承人刘琦,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彦平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吕振虎,该院院长。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郊电视塔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院院长。

原告刘彦平诉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已故,现其法定继承人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法定继承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法定继承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军智

审 判 员  周庆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