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浙江特产华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浩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怀宇、杨杰。被告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产华生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产华生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特产华生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由原告浙江特产华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906元,退回原告浙江特产华生经贸有限公司1906元。
审 判 长 王春霞
审 判 员 宓旭庆
代理
审判员 程雪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