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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218号

原告马静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王炳恩、田愿厂、严鹤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静,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王炳恩,田愿厂,严鹤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218号

原告:马静,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叔阳,陕西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路。

法定代表人:屈秀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科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炳恩,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精密合金厂下岗职工。

被告:田愿厂,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

被告:严鹤斌,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超华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回族,西安汽车学会出租汽车分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韬,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王炳恩、田愿厂、严鹤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950元,由原告马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