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218号
原告:马静,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叔阳,陕西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路。
法定代表人:屈秀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科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炳恩,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精密合金厂下岗职工。
被告:田愿厂,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
被告:严鹤斌,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超华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回族,西安汽车学会出租汽车分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韬,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王炳恩、田愿厂、严鹤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950元,由原告马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