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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295号

陕西省伟祥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昌民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95号申请人陕西省伟祥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代被执行人曹昌民交案款贰仟元,并请求以自家养的生猪抵债,权利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