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崇合,龟××镇干部。被执行人叶书权。被执行人秦美琴。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书权、秦美琴计生征字(2005)第490号征收社会子女抚养费一案,本院2006年4月3日作出(2006)泰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4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0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叶书权、秦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书权、秦美琴在2006年5月10日前自动履行支付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子女抚养费9700元,并负担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叶书权、秦美琴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叶书权、秦美琴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行执字第5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