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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25号

高永强与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强,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高永强,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东新商住大厦。发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强诉被告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永强于2006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