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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989号

童某与窦某甲、窦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童某。被告窦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慧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慧娟。被告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窦某甲、窦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9元,由原告童某负担3454.5元,退回原告童某3454.5元。

审 判 长  王春霞

审 判 员  宓旭庆

代理

审判员  程雪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