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章建华。原告章文杨。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有法。被告杭州智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爵文。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荣丰闽。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建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华、章文杨诉被告杭州智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华、章文杨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华、章文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原告章建华、章文杨负担2622元,退回原告章建华、章文杨2622元。
审 判 长 王春霞
审 判 员 宓旭庆
代理
审判员 程雪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