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威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淄区。被执行人朱俊如。被执行人周玉华。淄博威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俊如、周玉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威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拆除传达室上方建筑物,恢复传达室原状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俊如、周玉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威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俊如、周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执字第10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俊如、周玉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威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元刚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