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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647号

毛红英与刘三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毛红英与被执行人刘三民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红英于200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三民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