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毛红英与被执行人刘三民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红英于200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三民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