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杭州岳王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萧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伟。被告赵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岳王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岳王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岳王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杭州岳王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退回原告杭州岳王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139.5元。
审判员 宓旭庆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