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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3号

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上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

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安洁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