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
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安洁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