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祥,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车辆段职工。被执行人赵西民,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柴油机厂职工。张国祥与赵西民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祥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国祥提出需调查被执行人赵西民住房情况,向本院提出发放《债权凭证》申请,待调查清楚后,对未腾交的西安市华清西路29号院4号楼3单元3层8号房屋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6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