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子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德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信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长乐镇四一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钱纪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永。
上诉人钱子云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钱子云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子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子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5元,由上诉人钱子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