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浙0203行审489号申请执行人 单位名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义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被申请执行人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全华钧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沙港村村委会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甬土鄞行罚[2006]4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申请执行的事项1.责令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422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查认定事实行政决定送达日期2006年10月10日行政机关催告日期2018年3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18年6月1日裁定理由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三条第(三)项。裁定结果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鄞行罚[2006]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单位交由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陆萍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吴颖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代
书记员陈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