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浙0203行审452号申请执行人 单位名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义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被申请执行人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桓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明芳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桓村村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甬土鄞行罚[2006]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申请执行的事项责令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桓村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679平方米土地。审查认定事实行政决定送达日期2006年10月10日行政机关催告日期2018年4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18年5月18日裁定理由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裁定结果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鄞行罚[2006]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单位交由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陆萍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吴颖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