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红明。
上诉人杨建国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45元,由上诉人杨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金湘华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