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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92号

斯红明与杨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建国,斯红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红明。

上诉人杨建国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45元,由上诉人杨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金湘华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