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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24号

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与赵亚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海峡置业公司,赵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住址地:西安市红光路西段秦皇康乐官内。法定代表人杨逢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鹏程,山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红,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诉被告赵亚红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娟于200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正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彬负担。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