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胡永齐,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育博,女,住雁塔区。被告杨国庆,男,出生年月不想,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6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永齐与被告杨国庆欠款一案,原告与200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