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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438号

胡永齐与杨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永齐,杨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胡永齐,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育博,女,住雁塔区。被告杨国庆,男,出生年月不想,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6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永齐与被告杨国庆欠款一案,原告与200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