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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80号

杨民政与杨小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民政,杨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杨民政,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北段7号院,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刚,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学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俊,女,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学生。被告杨小利,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正华,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法制办职员,现住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政与被告杨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民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

审判员 马 娆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