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杨民政,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北段7号院,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刚,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学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俊,女,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学生。被告杨小利,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正华,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法制办职员,现住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政与被告杨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民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
审判员 马 娆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