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31号原告王立军,男。被告张金铭,男。被告张玉英,男。被告张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军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鑫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波 关注公众号“”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31号原告王立军,男。被告张金铭,男。被告张玉英,男。被告张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军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鑫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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