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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31号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军,张金铭,张玉英,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31号原告王立军,男。被告张金铭,男。被告张玉英,男。被告张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军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鑫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