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绍中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永国。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仲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钱江。
第三人:汤冬红。
委托代理人:陈仕均。
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汤冬红要求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毕金刚
代理
审判员 刘红波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