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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行初字第13号

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诸暨市人民政府,汤冬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绍中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永国。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仲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钱江。

第三人:汤冬红。

委托代理人:陈仕均。

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汤冬红要求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诸暨市金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毕金刚

代理

审判员  刘红波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