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小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超帅服饰领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盈潭。
委托代理人:张文江。
委托代理人:周仲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大鑫。
上诉人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超帅服饰领带有限公司、金大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5)嵊民二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5)嵊民二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由上诉人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周吟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芝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