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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杜家沟煤矿清涧发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运城市杜家沟煤矿清涧发运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怀,总经理。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杜家沟煤矿清涧发运站,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小关欧式一条街。负责人魏胜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杜家沟煤矿清涧发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52元由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文涛

代理

审判员  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英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