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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01136号

陈某某与西安某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某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西安某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某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郑本性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