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西安某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某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郑本性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宁 搜索“”
陈某某与西安某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西安某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某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郑本性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宁 搜索“”